发布时间:2025-08-08 04:35:25 作者: PEDINI 系列
我中心收到《质疑函》将其传达收购单位咨询定见,并要求相关供货商供给阐明资料。归纳现有资料,现对《质疑函》中所提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成交单位没有一点社保交纳记载,不具备商量资历,成交单位归于供给虚伪资料获取成交。
答: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年度报告是由企业自主经过国家企业信誉信息公示体系向商场监督管理部分报送并公示的信息,并非商场监督管理部分等政府部分依职权公示的信息。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担任,相关政府部分并不检查企业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企业年度报告中的社保信息并不归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则应当向社会公示的信息,由企业自主挑选是否向社会公示。因而,国家企业信誉信息公示体系企业年度报告中的相关社保数据未必及时表现企业的真实情况,质疑人征引国家企业信誉信息公示体系相关社保公示数据质疑成交人未依法交纳社保事项不能直接采信。
依据北海市优化营商环境作业要求,收购文件并未要求商量时供货商供给相关社保证明,而是经过信誉许诺的方法以削减供货商招标本钱,进步供货商商量呼应便当度。成交人(北海源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呼应文件按规则供给了信誉许诺函,许诺其满意《政府收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则的条件。经查询信誉我国、我国政府收购网,到商量当日,未发现成交人存在社保或其他方面的严重违法记载。
为了核实成交人(北海源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是不是满意《政府收购法》规则的“有依法社会保障资金的杰出记载”条件,我中心在收到质疑函后函请成交人供给参与本项目收购活动前一段时刻内依法交纳社会保险的相关缴费凭证或供给由供货商所在地社保部分出示的依法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成交人向我中心供给了加盖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公章的北海市社会保险作业中心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缴费开始时刻20)(该证明可经过其二维码官网查验)和加盖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海城区税务局纳税专用章的社保费完税证明(税款所属时期2025-01-01至2025-05-3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收购法》第二十二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质疑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收购质疑和投诉方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则,本项目持续展开收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能够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作业日内向北海市财政局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收购作业的关怀和支撑!